标题:
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深入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充分
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效应,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收益,现将《海南省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海南监管局
2025年3月27日
海南省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47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品种、结构与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有序扩面,在《海南省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琼委农办〔2024〕5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共10个)
1. 种植险(共7个):在全省范围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含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三项子险种)、水稻物化成本保险、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物化成本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甘蔗保险、制种保险(水稻、玉米)。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2025年优化调整的险种:
一是制种保险(水稻)。在冬春季水稻制种保险基础上,将秋季水稻制种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主要保险责任“暴雨、风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由人工测产理赔模式调整为气象指数化理赔模式,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维持不变。将东方、临高、乐东等3个市县财政补贴比例由10%调整为5%,调减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农户自缴比例维持不变。
二是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3〕107号)精神,结合天然橡胶收入保险2024年实施情况和橡胶树全生命周期成本、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主力合约价格情况等,提高海胶集团天然橡胶收入保险公允价格,并降低费率,具体调整方案另行制定。
2. 养殖险(共2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
3. 森林险(共1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保险,包含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共11个)
1. 种植险(共4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香蕉树种植保险、芒果大灾保险、蔬菜综合保险(标的包括菜心、空心菜、小白菜、大白菜、上海青、生菜、大芥菜、小芥菜、地瓜叶、苋菜、油麦菜、黑叶白、冬瓜、青瓜、苦瓜、泡椒、青椒、小尖椒、圆椒、长豆角、毛豆、长茄、白萝卜、芹菜、卷心菜、韭菜、西红柿等27个基本瓜菜品种)、大棚瓜菜保险。
2025年优化调整的险种:
一是香蕉树种植保险。统筹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合计财政补贴比例维持45%,市县财政补贴比例维持20%,参保对象自缴比例维持35%。
二是芒果大灾保险。优化赔付方式,将原对芒果重新控捎摧花的赔付方式调整为根据芒果不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核算赔付,简化理赔流程。统筹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合计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40%,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参保对象自缴比例调整为不高于55%。
三是蔬菜综合保险。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调整为蔬菜综合保险,保障责任扩展连续暴雨责任,费率维持不变。
2. 养殖险(共2个):深海网箱金鲳鱼养殖保险、文昌鸡养殖保险,为2025年新增险种,具体保险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以公开遴选结果为准,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保障对象、市县风险等特点差异化设定保险条款,以满足不同地区农户风险需求。
一是将深海网箱金鲳鱼养殖保险纳入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包括传统养殖类、气象指数类),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万宁、东方、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等12个市县试点开展,保费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25%、市县财政25%,参保对象自缴50%。
二是将文昌鸡养殖保险纳入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在海口、文昌、澄迈等3个市县试点开展,保费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25%、市县财政25%,参保对象自缴50%。
3. 涉农险(共5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渔船保险、农房保险、防贫综合保险。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实施巨灾保险的市县,不得购买农房保险)。
2025年优化调整的险种:
一是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保险保费,原两档分别调整为540元/人、1080元/人;提高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分别调整为5万、10万。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调整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40%,参保对象自缴比例调整为50%。
二是渔船保险。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投保的非钢制渔船由船龄限制15年扩大为25年。扩大保险责任,增加保险渔船在航行、生产时,因舵系统、螺旋桨(尾轴)、主机和齿轮箱等自身原因损坏导致渔船无法自航,因碰撞养殖设施、水下设施(不含水下电缆)、船坞、桥梁及附属设施,舵、螺旋桨的单独损坏或丢失等导致的损失、费用。降低保险费率,调整为0.424%—2.08%。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调整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40%,参保对象自缴比例调整为50%。
三是农房保险。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增加农户房屋外部或独立于房屋的厨房、雨棚、围墙、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等附属设施。扩大保险责任,增加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房屋倒塌或损毁。提高保险金额,钢混结构房屋、砖瓦结构房屋调整为每户5万元(附属设施保险金额为每户2000元),保险保费维持7.5元/户、11.25元/户不变,费率相应降低。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
四是优化防贫综合保险。优化保险责任,剔除农房财产损失。降低保险保费,调整为9.3元/人。
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具体保险责任以符合省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为准。
(三)市县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
各市县要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原则上不超过5个。鼓励市县在保险机构开展商业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渔业养殖、榴莲、荔枝、茶叶、油茶、花卉、畜禽等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特色险种试点。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为同一农作物品种的(如芒果等),市县不得重复开办保险责任重叠的政策性险种。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收入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二、保费补贴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23〕5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据实结算,不得拖欠。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较为严重的市县,省财政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通报。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取消该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的通知》(琼财金〔2024〕780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市县相关管理审核权限不变;市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拨付至承保机构市县分支机构。
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2025年中央与省级政策性险种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表》(见附件)执行。各市县要优先保障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财力状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增收效应好的险种,适当提高本级财政补贴比例。除监测帮扶对象以及相对稳定脱贫户之外,原则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合计不超过90%(公益林保险除外)。本级财政补贴比例调整提高的市县,需及时将相关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健全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建立险种动态调整机制。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海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险种动态调整,调整内容根据险种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并将调整结果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回溯,根据保险标的相关成本、承保需求、赔付率等情况对险种进行优化调整,对平均赔付率低于75%或高于100%的险种,进行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或理赔门槛等方面调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与市场需求不再匹配的险种,停办或转为商业险经营;对产业发展优先序较低或农户接受度较高的险种,逐步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或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在向海南金融监管局备案时,要提供省财政厅相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等部门制定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内控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与承保机构退出和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挂钩,规范承保机构经营行为。
(三)建立健全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制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海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遴选结果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可采取共保体或一家独保的经营模式。承保机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承保机构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原则上每个市县不允许同1家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且承保机构数量不得超过5家。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承保资格;放弃承保资格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遴选。放弃的中选机构承保份额原则上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依次递补,确保不脱保。实施期间,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承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可适时对承保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在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完成前,可由原承保机构参照本方案实施。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
(四)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牵头推动建立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以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水稻成本保险等险种为切入点,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发展改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涉农数据和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业务监控、风险监测、资金监管、绩效评价、数据统计等功能,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情况与投保理赔情况,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管理质效,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建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各市县、有关省直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在新方案或文件下发前,相关工作继续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积极引导。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完善农业保险工作运行机制,在基础数据采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大灾查勘定损理赔等方面积极协助承保机构。鼓励万宁、海口等有条件的市县建立保险与生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保险知晓度,扩大政策影响面。简化保费补贴审批程序,及时足额将市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承保机构,保障工作开展。
(二)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财政部门应牵头组织好政策研究、资金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农业保险创新研究。二是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组织指导本行业(部门)做好防灾减损相关工作,积极协助承保机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审核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保险监管部门指导和支持承保机构优化、完善和创新保险产品,加强农业保险合规监管。四是金融、发展改革、水务、气象等部门应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天然橡胶综合保险、蔬菜综合保险等标的收购价格采集,开展天然橡胶(鲜胶乳)成本调查,建立跨部门价格信息通报以及对外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三)承保机构要优化经营模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承保理赔管理,加强科技手段应用,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确保承保理赔真实、准确和及时。二是创新保险模式,积极开展生猪收入保险、保险责任涵盖6—8级风力之间的香蕉树种植保险等商业性险种,丰富产品供给。鼓励承保机构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发挥农业保险服务农业全产业链作用。三是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运用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做好农业保险防灾减损相关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提高农户农企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解认识。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市县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大对承保机构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扰乱农业保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农业保险运营环境。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骗取补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方案中列明涉及保险条款和财政补贴比例变动的险种,承保机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新保险条款,确保险种平稳有序衔接,我省农业保险其他有关事项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实施期间,如遇财政部和省政府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各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2025年中央与省级政策性险种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表
附件
2025年中央与省级政策性险种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表
|
补贴险种 |
补贴比例 |
自缴比例 |
||||||
|
中央财政 |
省级财政 |
市县财政 |
||||||
|
中央险种 |
1 |
天然橡胶综合保险 |
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 |
民营橡胶树 |
45% |
25% |
10% |
20% |
|
海胶集团 |
45% |
25% |
0% |
30% |
||||
|
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及省属国有林场、保护区橡胶公益林 |
45% |
55% |
0% |
0% |
||||
|
市县属国有林场、保护区橡胶公益林 |
45% |
45% |
0% |
10% |
||||
|
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 |
民营橡胶树 |
45% |
25% |
10% |
20% |
|||
|
海胶集团 |
45% |
25% |
0% |
30% |
||||
|
天然橡胶 收入保险 |
民营天然橡胶(指海胶集团以外的橡胶) |
45% |
30% |
≥10% |
≤15% |
|||
|
海胶集团天然橡胶 |
45% |
35% |
— |
20% |
||||
|
2 |
水稻物化成本保险 |
一般市县 |
45% |
25% |
10% |
20% |
||
|
产粮大县 |
45% |
35% |
0% |
20% |
||||
|
3 |
玉米物化成本保险 |
一般市县 |
45% |
25% |
10% |
20% |
||
|
产粮大县 |
45% |
35% |
0% |
20% |
||||
|
4 |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
一般市县 |
45% |
25% |
10% |
20% |
||
|
产粮大县 |
45% |
35% |
0% |
20% |
||||
|
5 |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
一般市县 |
45% |
25% |
10% |
20% |
||
|
产粮大县 |
45% |
35% |
0% |
20% |
||||
|
6 |
甘蔗保险 |
|
45% |
25% |
10% |
20% |
||
|
7 |
制种保险 |
东方、临高、乐东 |
45% |
30% |
5% |
20% |
||
|
其他市县 |
45% |
25% |
10% |
20% |
||||
|
8 |
能繁母猪保险 |
海口、三亚 |
50% |
10% |
20% |
20% |
||
|
其他市县 |
50% |
20% |
10% |
20% |
||||
|
9 |
育肥猪保险 |
海口、三亚 |
50% |
10% |
20% |
20% |
||
|
其他市县 |
50% |
20% |
10% |
20% |
||||
|
10 |
森林保险 |
公益林(橡胶树公益林除外) |
50% |
50% |
0% |
0% |
||
|
商品林 |
30% |
25% |
10% |
35% |
||||
|
省属林区林场 商品林 |
30% |
35% |
0% |
35% |
||||
|
省级险种 |
1 |
香蕉树种植保险 |
|
— |
45% |
20% |
35% |
|
|
2 |
芒果大灾保险 |
|
— |
40% |
≥5% |
≤55% |
||
|
3 |
蔬菜综合保险 |
|
— |
45% |
45% |
10% |
||
|
4 |
大棚瓜菜保险 |
|
— |
40% |
20% |
40% |
||
|
5 |
渔船保险 |
|
— |
40% |
10% |
50% |
||
|
6 |
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 |
40% |
10% |
50% |
||
|
7 |
农房保险 |
监测帮扶对象以及相对稳定脱贫户 |
— |
50% |
50% |
— |
||
|
一般户 |
— |
50% |
10% |
40% |
||||
|
8 |
防贫综合保险 |
监测帮扶对象以及相对稳定脱贫户 |
— |
40% |
60% |
— |
||
|
一般农村户籍人口 |
— |
2.92 |
4.38 |
2 |
||||
|
省级试点险种 |
1 |
深海网箱金鲳鱼 养殖保险 |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万宁、东方、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 |
— |
25% |
25% |
50% |
|
|
2 |
文昌鸡养殖保险 |
海口、文昌、澄迈 |
— |
25% |
25%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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